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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
组织安排 注意事项 体检标准 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88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局 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对公务员录用 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有关问题答复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北京市体检中心:

  现将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 < 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 > 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 [2010]13 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 一 0 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

卫 生 部 医 政 司

文件

 

国公考录函 [2010]13 号

 

  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 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

浙江省公务员局:

  你局考录处《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关于修订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及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9 号)中第四条及附件中的 7.2 第 2 条中“ 1 )血清 ALT 或 AST 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 X ,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是指超过 2X )”的理解应为:血清 ALT 或 AST 的测定值大于 2X 的,不合格。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 40U/L ,血清 ALT 或 AST 的测定值大于 80U/L 即为不合格。同理,判定标准“ 2 )血清 ALT 或 AST 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应理解为:血清 ALT 或 AST 的测定值大于 X 且小于 2X ,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 40U/L. 血清 ALT 或 AST 的测定值大于 40U/L 且小于 80U/L 。请你们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照此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公务员局 卫生部医政司

考试录用司

二 〇 一 〇 年 四月六日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73 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及 <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承担公务员体检工作的各二级(含)及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 一 0 年三月二十九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件

 

人社部发 [2010]19 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 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12 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第 7 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 1.3.5 条 3 )“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 6.3.3 第八行“血清 ALT 高于参考值上限 1 倍以上”修订为“血清 ALT 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 7.2 第 3 )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 1.1.6 第 4 )第( 14 )“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 1.1.6 第 4 )第( 20 )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 3 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 10.3.3 “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 IFG )的界限值修订为 5.7-6.9mmol/L ”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 (IFG) 的界限值修订为 5.6-6.9mmol/L ”。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二 〇 一 〇 年 三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 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 5 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 3 ~ 6 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 )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 3 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 )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 )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 )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 )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 )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 )常规检测 ALT 及 AST ,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 )腹部 B 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 / 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 )血清 ALT 或 AST 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 X ,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是指超过 2X ),不合格。

  2 )血清 ALT 或 AST 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但 B 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 B 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 ALT 及 AST 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 2 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 - 60 次或 100 - 110 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 - 140mmHg ( 12.00 - 18.66Kpa );

  舒张压 60mmHg - 90mmHg ( 8.00 - 12.00Kpa )。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 / L 、女性高于 80g / L ,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0.8 (标准对数视力 4.9 )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 3 米 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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