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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人员体检
组织安排 注意事项 体检标准 相关问题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 】 144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涉及乙肝检测项目

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要求,本市已经取消了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 2010 】 195 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2 】 12 号)。同时删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京卫医字【 1999 】 54 号)中《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中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删除《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中的 HBsAg 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 一 0 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局

 

京卫医字 [1999]54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

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药品从业人

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保证专项体检的质量,现将《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从事药品从业人员的岗位:

  一、癫痫病史。

  二、精神病史。

  三、过敏病史及过敏性疾病(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炎等)。

  四、肺结核(硬结钙化、纤维化等稳定者除外)及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肠结核等)。

  五、肝功能异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

  六、消化系统传染疾病(急慢性痢疾、肠伤寒、阿米巴痢疾等)。

  七、传染性皮肤病或原因不明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手癣、头癣、癣、疥疮等及神经性皮炎等)。

  八、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九、可能造成药品污染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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