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体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 马甸部
地  址: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2层
联系电话:68010100 68056325
检后咨询:68017701 
驾驶员体检咨询:68017701

北京市体检中心 丰台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时代天街四层)
联系电话:87292114 67217180
检后咨询:67214118
北京市体检中心 航天桥门诊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68012212
检后咨询:68866336
  专项体检 > 高考体检
组织安排 注意事项 体检标准 相关问题 专家答疑


北京市2025年高考体检时间安排

  一、体检时间
  2025年北京市高招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各学校体检时间由所在区考试中心指导各学校与各区高招体检指定机构协商确定,由各学校或报名单位组织考生到本区内中招体检指定机构进行体检。
  二、补检时间
  (一)考生如错过统一组织的体检时间,应及时向学校提出补检要求,由学校及时与本区指定体检机构联系,约定补检时间。
(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本区指定体检机构补检的考生,需提前到报名单位或本区指定体检机构领取体检表,在指定的全市补检时间携带体检表、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及体检费,按照指定方式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补检时间:6月11日,12:30至15:30
补检地点:北京市体检中心马甸体检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B座2层)
注意事项:考生需关注北京市体检中心微信服务号(beijing_tijian),务必补检前进行预约(预约将提前两周开放)。
  三、会诊时间
  各区指定体检机构对体检中遇到的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等疑难问题导致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较难确定的考生,应组织会诊。会诊承担单位是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体检中心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医疗机构,作为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终检单位,负责体检质控、专业技术指导及会诊。
会诊程序:各区指定体检机构应提前一天将会诊学生相关体检信息报至北京市体检中心专项业务科备案,北京市体检中心安排会诊医师。会诊当天,考生须携带由区指定体检机构开具并加盖公章的“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按照指定时间到达会诊地点。
会诊时间:3月1日至3月31日,每周三13:30-15:30
会诊地点:北京市体检中心一层(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59号)
  四、结果查询
全市高招体检结果查询时间为5月10日至8月31日。考生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心网站(www.bjtjzx.com)或关注北京市体检中心微信服务号(beijing_tijian)查询本人体检结果。全市高招补检结果查询时间为6月20日至8月31日。
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体检结果一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高招体检医疗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由高招体检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安排复检。
  五、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高招体检由各学校或报名单位集中组织,请考生听从学校安排,按时参加体检。体检场地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家长陪同。
2.进入体检场所,考生要服从体检机构的管理,遵守体检秩序。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在体检过程中,建议考生佩戴口罩。
3.在体检现场考生如果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带队老师向体检机构反映,由体检机构统一安排。
4.体检前一周,尽量避免服用损肝药物及营养品,以免影响丙氨酸氨基转氨酶结果。若病情需要则不必强行停药,体检时需向医生讲明。体检前三天要规律饮食,在保证营养的前提下偏清淡,避免剧烈运动,保证充足睡眠。
5.考生体检当日尽量穿宽松的衣服,以便穿脱,不要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上午体检的考生当日早晨要禁食,下午体检的考生可进少量清淡早餐,在9时后禁食,可饮用少量白开水。因体检项目中含裸眼视力检查,视力不好的考生体检时最好戴框架式眼镜,避免因摘戴隐形眼镜带来不便。听力不好的考生如戴助听器,要提前向医生讲明。
  六、联系我们
  北京市体检中心专项业务科68016643/68024448(工作日8:00-17:00)。

 

  紧张的高考就要开始了,北京市体检中心全体员工预祝全体考生身体健康、高考顺利 


北京市2025年高招体检医疗机构

   

区属

机构名称

体检地址

对外咨询电话

 

北京市体检中心

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B座2层

68010100/68024448

东城区

北京市第六医院

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4号

64003498

东城区

北京市普仁医院

东城区崇外大街100号

87928088

西城区

北京市第二医院

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油坊胡同52号

66016581

西城区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西城区万明路13号

83776405

朝阳区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85995341/85994498

海淀区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四层体检中心

82548689

海淀区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

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88223652

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医院

丰台区西安街1号

63811115—6206

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88689311

石景山区

北京首颐矿山医院

河北省迁安市滨河村

0315-7710068-5361

门头沟区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69848750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房山区城关街道兴房大街5号

69315495

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工业园区良乡医院体检中心

69366290

房山区

北京燕化医院

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5号

80345566-3111/3102

通州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通州区玉带河西街14号楼潞河医院体检中心

69543901-3648

顺义区

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

顺义区马坡新城健盛街1号院

81419990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60283132

昌平区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昌平区鼓楼北街9号

80110065

平谷区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新平北路59号

89992153

怀柔区

北京怀柔医院

怀柔区永泰北街9号

69687163

密云区

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密云区阳光街383号院

69072787

延庆区

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延庆区东顺城街28号延庆区医院体检中心

69171162

京卫医字〔2011〕3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统一北京市
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卫生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技工学校部分专业(工种)试行的体检标准》(京劳培发〔1999〕3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普通高中招生体检标准》(京教勤〔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体检项目
  (一)询问病史
  (二)内科:测量血压,发育状况,心、肺、肝、脾器官及神经系统的物理检查。
  (三)外科:测量身高、体重,皮肤、浅表淋巴结、头颈部、胸廓、腹壁、脊柱、四肢关节及姿势步态的检查。
  (四)耳鼻喉科:听力、嗅觉、外耳、耳道、鼓膜、外鼻、鼻腔、悬雍垂、扁桃体、咽后壁的检查。
  (五)口腔科:牙齿、口腔粘膜、唇腭检查。
  (六)眼科: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矫正度数、色觉及眼病的检查。
  (七)检验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八)放射科:胸部X射线检查(有条件的机构可用胸部X射线摄影或数字化摄影替代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二、必要时进行腹部B超或其他相关检查。

  三、所有体检项目收费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注:《关于规范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12号)已于2010年6月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2月18日印发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2010】45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二级以下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认真督查落实情况,确保取消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北京市卫生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教学司函 〔 2010 〕 22 号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建议修改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有关规定的函》(卫医政管便函 〔 2010 〕 76 号 )的建议要求,现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通知如下: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 2 倍以上者(含 2 倍),应当进行 B 超复查。 B 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 ○一○年 四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文件

 

人社部发[2010]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文件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京高招委字【 1998 】 007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招生体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区县卫生局: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招生质量和考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为加强体检工作的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教学【 1998 】 6 号文件的精神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体检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招生体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教学【 1998 】 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招生体格检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高中生部分)招生体格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体检站组织实施。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和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县的体检工作,医政科设专人负责日常体检组织工作。各级招生机构和卫生部门要将招生体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管理,逐步使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市体检站作为北京市高考体检的终检单位,北京市体检站具体组织实施招生体检工作,完成下列任务:

  •  落实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高校、中专体检标准的各项要求;

  •  对从事招生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培训;

  •  负责招生体检质量控制、咨询、抽查、复检、会诊、鉴定;

  •  负责对提前招生、外省市返京考生及漏检考生的体检和补检工作;

  •  在招生录取阶段,负责体检复检、纠偏、协调及裁定;

  •  组织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表”和为保证检验质量统一监制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

  •  负责招生录取后(因身体原因)退学生的复检鉴定;

  •  做好体检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第五条:市体检站为完成上述任务,做好体检质量控制,向体检医院收取体检收入的 5% 作为体检费用。

  第六条:承担高校招生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由区、县卫生局指派的二级甲医院承担高考体检工作并报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每年公布一次),见附录三。

  •  具备《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招生体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经审查合格的医院经过招生体检培训,并接受全市体检、化验的质量控制,由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发给“招生体检指定医院”标牌。

  •  能按照《招生体检工作方法》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做出正确的招生录取专业体检结论,能较准确指导考生选报专业。

  •  各体检医院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和“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肝功能检验报告单”。

  第七条:全市体检时间定于每年 5 月上旬开始至 5 月 25 日 结束,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日期内确定具体体检时间。全市补检时间定于 7 月 11 日 至 7 月 13 日 在北京市体检站进行。

  第八条:体格检查实施

  •  被指定的招生体检医疗机构,应由熟悉业务的副院长主管此项工作,本着方便学校、方便考生,做好服务的原则,负责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体检中的来信、来访。

  •  要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各科主检医师要选配技术骨干担任。要注意新老搭配,主检医师须由副主 任 医师以上担任。

  •  体检前各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招生体检标准、招生体检工作方法及招生体检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培训务必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要达到体检方法,掌握标准、记录方法三统一及体检结论准确。

  •  体格检查要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体检时要严肃、认真、有序,操作规范,体检结论准确、真实,避免漏查、错检。为保证体检质量,安排医务人员 20 人,体检人数控制在每日 200-300 人以内。

  •  主检医师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处理各科的疑难问题,审查体检表,严格把关,全面衡量,做出体检总结论。

  •  对体检中遇到的因疾病性质、功能判定、体检结论及选报专业较难确定的考生,不应轻率下结论,应开具“高考招生体检会诊介绍信”,及时转市体检站会诊。

  •  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物价处规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体格检查的其他要求

  •  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体检场所要求保持整洁、安静,尽量做到封闭式体检,减少外界干扰。

  •  体检人员严格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二),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

  •  体检医师要注意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拒绝体检,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  体检中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会诊或复检,统一认识后再做结论。

  •  体检表需专人传送、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便涂改或更换,不应交与考生保管。

  •  体检前,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考生体检规则》发给考生(详见《北京招生通讯》或《考生必读》有关章节)。

  •  各报名单位要按体检表填写说明要求,指导考生填写好体检表有关项目;并审查有无缺项、隐瞒病史等,由专人带队赴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  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对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查、错检的工作人员应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对因违反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影响考生录取的要严肃处理。

  •  高考体检表为编号机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为避免因错误填写考生录取,各医院填表错误率应控制在 2% 以内,如需更换体检表,须做到市体检站换表重写。

  第十条:统计和总结工作

  •  统计工作由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培训后上岗。

  •  按统计表要求,准确、真实登记当日体检结果,对专业受限和不合格考生的人数、性别、疾病与生理缺陷进行分类分项登记。

  •  体检工作结束后汇总日程表,形成完整的体检统计表,于 5 月 31 日 前将体检总结和统计表上报市体检站。报表必须按要求填写,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真实。

  •  按时将体检总结上报市体检站。内容包括:本年度体检基本情况、体检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以及对体检标准与实施情况建议等。

  •  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市体检站、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组织高校和中专招生录取时,应注意汇集体检中的问题和退档情况,对高校入学复检后因身体原因退学考生作详细登记,于次年 4 月在体检工作进行前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体检医院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并在体检工作中出现严重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卫生局、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情况通报取消医院招生体检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招生体检参照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一

考生体检规则

  •  考生应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体检场所,在指定的地点安静休息,等候编队受检。

  •  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  考生应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

  •  考生如有意见,应通过带队老师向当地招生办公室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人员纠缠,以免影响工作。

  •  考生在检查未结束前,不得离开体检场所。

  •  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凡隐瞒既往病史,属《体检标准》规定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以及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其他疾病者;凡犯有代检、涂改或私换体检表等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附二: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体检,秉公办事。

  •  认真学习并执行《体检标准》,做到检查细致不漏项、结论准确。

  •  坚守岗位,维护体检工作秩序,保持场所的安静,制止与体检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场所。

  •  佩戴胸卡上岗体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考生。

  •  保持体检表整洁,对体检表应按规定认真准确填写,不得轻易涂改。若有改写,体检医师必须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对在出具身体健康检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按照国家教委( 87 )教学字 0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教 育 部

文件

卫 生 部

 

 教学【199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卫生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各级高校招生和卫生体检部门高度重视招生体检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要求,不断完善规范体检工作方法,落实各项责任制,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体质状况,为高等学校输送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保证了高校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是,近几年来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一些体检单位检查不细,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有 个别高校 置国家颁布的体检标准于不顾,自立标准或提高标准;不但侵犯了考生的利益,延误录取工作,造成大量的投诉、上访和遗留问题,也影响了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每年高校招生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列入议事日程并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将招生体检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 各地招生部门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组织好招生体检工作。省级招生部门要聘请招生体检顾问,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的体检问题。

  三、 各地卫生部门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现象,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发现此类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该单位的招生体检资格并三年内不能从事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四、 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方面的规定,不得自定体检标准。对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的考生(含残疾考生)不得拒绝录取。新生入学的体检复查工作,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如发现新生有弄虚作假现象,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即可取消入学资格,且下一年也不准报考。

  五、 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一般应在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每年公布一次),省级卫生部门还要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结果,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六、 加大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招生、卫生部门要努力做好招生体检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介,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高招生体检政策的透明度,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自觉遵守招生体检方面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现将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转发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1998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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