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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4〕6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体检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审核登记、信息上报以及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 号)、《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0〕12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下述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履行健康体检审核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须向准予其注册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登陆“北京市体检网”(http://www.bjtjw.net),填报《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下载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登记机关。
如申请机构为新建机构,可在执业登记时,一并提出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申请。
(二)现场审核。登记机关根据辖区内统一的区域规划、申请机构的专业发展方向、是否具备增加新业务的执业能力,以及申请机构以往的执业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如原则同意该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业务,需书面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体检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将有关事宜及时通知申请机构。体检质控中心收到登记机关书面委托后,应通过“北京市体检网”查阅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核对申请机构填报的信息是否符合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条件,如发现提交的材料不能满足要求,需及时反馈登记机关及申请机构,申请机构重新提交或补充申请材料;当确认条件满足后,体检质控中心组织医政、体检、检验、影像、院感等专业的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现场审核表》,完成现场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以书面形式反馈登记机关。
(三)审核登记。根据体检质控中心反馈的现场审核意见,由登记机关最终审核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开展健康体检业务。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登记机关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允许开展健康体检”;对审核不合格的机构,由登记机关通知申请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公示资质。申请机构完成健康体检审核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体检质控中心。体检质控中心负责汇总并适时更新全市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在“北京市体检网”进行公示,定期上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五)变更备案。允许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如发生机构名称变更、执业地点或建筑布局变化、体检项目增减等情况,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根据登记机关批复内容,将变更材料电子版报至体检质控中心,由体检质控中心进行网上备案资料变更。登记机关及医疗机构均可登陆“北京市体检网”查询变更内容。
对执业地点或原执业地点建筑布局发生变化的机构,登记机关应要求该机构暂停健康体检工作,并再次委托体检质控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在收到体检质控中心反馈的现场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通知机构恢复健康体检工作。
二、规范体检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申请机构在完成健康体检审核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体检质控中心申请首都政务通数字证书,并登陆“北京市体检统计系统” (http://www.bjtjw.net/tjtj)进行网上统计数据填报。
体检统计数据上报工作,申请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体检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00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体检信息平台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17号)要求,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落实体检统计上报工作;法定报表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拒报、漏报、迟报和瞒报;完成数据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统计要求做好纸质报表的存档工作,纸质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各机构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上报的各类体检数据及时、准确。
三、认真抓好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工作
(一)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在日常执业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督导,强化各机构在依法依规开展健康体检的法律意识,强化质量是生命、是效益的质量安全意识,对未登记“允许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依法坚决给予处罚,必要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强化医疗机构的主体和责任意识。医疗机构是开展健康体检的的责任主体,要注重体检质量管理,针对受检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质量控制工作。要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做好内部自查工作,并留存自查记录备查。
(三)充分发挥质控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体检质控中心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体检质控中心要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建立检查、反馈、整改、复核的持续改进模式;要建立机构考核记录档案,将每年的检查结果反馈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将检查结果与机构年度校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等结合起来,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做好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业务的情况分析及总结工作,相关信息定期向市卫生计生委汇报并面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服务,针对各机构在具体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开展培训和咨询活动;加强对全市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在“北京市体检网”公示“开展健康体检工作须知”,并根据工作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四)有效发挥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在加强健康体检管理工作中,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行业的优势,把协会作为加强和促进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服务行业,推动行业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进行审核登记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05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现场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14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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