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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体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 月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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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
组织安排 注意事项 体检标准 相关问题


组织安排



北京市征集新兵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集新兵体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征兵体检),确保新兵体检质量,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兵体检是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第三条 市、区县征兵办公室设立体检组,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体检站、北京卫戍区后勤部有关人员组成;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由区县卫生局、体检医院、区县人武部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负责指导和安排全市征兵体检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本市征兵体检工作计划;(二)检查指导各区县征兵体检工作;(三)研究制定征兵体检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四)负责组织区县征兵体检技术骨干的培训;(五)普通兵的体检抽查;(六)特种条件兵的体检复查;(七)做好本市征兵体检的登记、统计和体检档案的管理工作;(八)对接兵部队因身体原因退回新兵进行复检鉴定;(九)完成年度征兵体检总结。
  第五条 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组织安排本区县征兵体检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本区县征兵体检工作计划;(二)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好征兵体检站;(四)组织完成本区县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五)对应征公民进行宣传教育;(六)配合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做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抽查、复查;(七)做好体检的登记、统计和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及体检总结工作;(八)完成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承担征兵体检工作医疗机构要选择条件良好、设施完备的二级以 上医院,有条件的区县可固定一所医院或成立不低于二级医院体检条件的独立体检站,由主管院长负责组织管理。
  第七条 征兵体检站要有标语、墙报、横幅,营造良好的氛围,并做好征兵体检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征兵体检应严格执行体检工作程序,做到秩序良好、封闭体检。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日体检量。体检表应有编号,并附有照片,由专人传递,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征兵体检工作人员应选拔政治素质良好,业务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由征兵体检经验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三分之一。主检医师由有经验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条 参加征兵体检的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征兵体检标准和方法,做到“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记录统一,结论准确“。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承担征兵体检的医院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体检人员应着装整齐,挂牌体检。
  第十二条 各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员岗位责任制,保证本区县当日体检的统计数字及时、准确地上报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
  第十三条 体检结束后,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应及时做好本年度体检工作总结,认真总结体检中的经验和问题,以及今后工作中的建议,将总结报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
  第十四条 各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应协助基层单位和接兵部队把好应征入伍青年病史关,杜绝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慢性疾病病史的青年送入部队。
  第十五条 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对普通兵按照各区县征集任务人数的三分之一进行抽查,对特种条件兵进行百分之百的复查。抽查、复查合格率不低于市征兵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退兵规定,凡因身体原因的退兵,一律经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复检、鉴定。
  第十七条 凡因体格检查原因(含化验)造成的退兵,各区县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应查找原因,认真分析,明确责任,向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征兵体检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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