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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 】 144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涉及乙肝检测项目

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要求,本市已经取消了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 2010 】 195 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2 】 12 号)。同时删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京卫医字【 1999 】 54 号)中《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中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删除《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中的 HBsAg 项目。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 一 0 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 】 55 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

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 一 0 年三月十一日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文件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教学厅 [2010]2 号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

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 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 e 抗原、乙肝病毒 e 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 HBV-DNA 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 二月二十日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文件

 

教学〔 2003 〕 3 号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 、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 、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 00 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精神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 1 )原发型肺结核、湿润性肺结核以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 2 )一切肺外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学、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5.0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 4.8 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 、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 、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 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 另一耳全聋,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它 :

  1 、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 、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 [2000]137 号文件执行。

  3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后发[2006 6号]文件执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后发[2006 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 = 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肌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胝、重度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 字、图案 ”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 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 0.8 )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 5mm ,开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的;
    (四)错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INTJ、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9/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 (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报考公安类院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 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3.两耳无重听;
  4.无口吃;
  5.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6.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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